開曼群島
簡介
開曼群島位於牙買加(Jamaica )西北方268公里,邁阿密(Miami)南方640公里的加勒比海中,地處加勒比海的英屬殖民地。
開曼群島長久以來政治穩定,為行政、商業、及金融中心。當地除旅遊業外絕少其他工業,因而也特別集中注意力及注重提供企業、金融、銀行等服務。
首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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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治敦George T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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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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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 離 英 國 獨 立 197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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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方 語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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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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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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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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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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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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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 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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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 席 爾 盧 比 ( S C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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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群島由英國倫敦政府統治,但實際統治權則授權總督、行政理事會及立法會,因此開曼實際上享有高度之自治權。其司法制度沿襲英國普通法,使用語言為英語,完全無外匯管制,與美國簽訂租稅協定。當地的境外公司分為非居民及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簡稱”EC”)。豁免公司可以將註冊地遷冊,但非居民公司則不可,因此一般境外公司均使用豁免公司。島上開設有超過六百家銀行,僅次於香港、倫敦、紐約、東京,為世界第五大的金融中心。並有為數眾多的法律、會計、專業服務機構,提供迅速快捷的服務。當地與美國有大量的業務往返,而開曼群島現今更是一個重要的離岸銀行中心。
特點/優點
開曼公司可以在香港及美國Nasdaq及世界主要證券市場掛牌上市,開曼政府並允許公司執照上將公司名稱以中英文並列,對欲往海外上市的公司而言,極具吸引力。
- 不強制每年舉行股東會議。
- 自治之英國殖民地,政經穩定。
- 有些商業糾紛適用國際法處理、保障國內投資者權益。
- 運用開曼公司從事海外投資,如產生國際糾紛,不會損及個人資產或是母公司的信譽,其商業法律糾紛僅止於其開曼公司。
公司型態
- 公司型態: 開曼群島公司法將公司分為三類:一般公司、非居住者公司及豁免公司,其中以豁免公司最常被使用。
- 豁免公司設立方式:
一、公司法人要求
- 股東:需1名以上股東,可為法人或自然人。最終受益人之資料必須提供給當地之註冊代理人。自然人須年滿18歲以上。
- 董事:需1名以上董事,可為法人或自然人。董事資料需呈報註冊處,但不會供公眾查閱。
- 註冊地址:需有當地辦公地址登記
- 註冊資本額:註冊資本額一般為US$50,000 以下,US$1,000,000以下,US$2,000,000以下,及大於US$2,000,000。不同的註冊資本額有不同政府規費。
二、開曼政府要求
- 董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但可以指派授權人出席。Annual Report需呈報公司註冊處,但不會供公眾查閱。
- 公司法定的記錄,必須留置影本於當地註冊代理人。公司受益人之資料也必須提供給當地之註冊代理人。
稅制規定
一、所得免稅:
根據英屬開曼群島的公司法(The Companies Law)規定,在當地註冊之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境外所得免稅。
二、低維持成本:
每年只須繳交政府規費予當地政府、使用註冊地址及註冊代理人之費用,而沒有其他繁雜的費用。
三、外匯進出無管制、EC公司股利發放無須扣繳、當地金融服務業發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