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京群島
簡介
英屬維京群島( British Virgin Islands ) 位於中美洲的加勒比海,波多黎各以東60公里的群島。
首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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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德城(Road T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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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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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於1967年獲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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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方 語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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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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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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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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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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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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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 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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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金 ( U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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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為自治的英國殖民地,直接由英國政府管轄,但當地政府享有極大之自主權,當地總督及議會之行政及管理權力均有英國法律依據,因此政治上極為安定。其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法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規定在當地註冊的國際商業公司(Business Company,“BC”)境外所得全部免稅,使當地成為最著名的國際稅務天堂,且其備有完善的法律條文以供公司運作。目前在當地註冊公司已超過660,000家。
英屬維京群島政府於2004年12月通過的法案-“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法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usiness Companies Act,2004,“BC Act”並在2005年1月1日生效。此案將會漸漸取代之前大家所熟悉的國際商業公司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ies Act,“IBC Act”)。新的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法與之前適用的國際商業公司法有很多相同的特點,主要的原則是要縮短當地公司與境外公司稅務上的差異。同時新的法令還是維持以往的靈活性及簡單性。
自2006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境外公司必需依照新的商業公司法BC Act登記,而舊有依據國際商業公司法IBC Act成立的境外公司仍可繼續採用IBC Act或者選擇重新登記成為新的商業公司BC Company。只於2007年1月起所有舊有依據IBC Act成立的IBC公司已經由註冊局自動轉登記為BC 公司。
特色/優點:
1.當地政府不強制商業公司登記股東與董事,因此具有絕對的商業保密性。
2.不強制每年舉行股東或董事會議。
3.自治之英國殖民地,政經穩定。
4.有些商業糾紛適用國際法處理、保障國內投資者權益。
5.運用BVI公司從事海外投資,如產生國際糾紛,不會損及個人資產或是母公司的信譽,其商業法律糾紛僅止於其BVI公司。
公司設立要求
一、凡根據BC Act規定所設立之境外公司均稱為商業公司Business Company(BC),為股份有限公司,具國際法人身分。
二、禁止事項: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BC公司不可:
- 與居住於英屬維京群島之人士從事業務。
- 擁有位於英屬維京群島之不動產業利益。
- 從事銀行或信託業務,若根據「銀行及與信託人公司法令(Bank and Trust Companies (Amendment)2006)」獲取執照開業者除外。
- 從事保險或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或保險經紀業務,若根據法令授權獲取執照從事該項業務者除外。
- 從事公司管理業務,若根據「公司管理法令(Company Management (Amendment) Act 2006)」獲取執照從事該項業務者除外。
- 從事向在英屬維京群島註冊立案之公司提供註冊地址或註冊代理人之業務。
一、公司法人要求
- 股東:只需一名以上之股東即可成立,可為自然人或是法人,且無國籍限制。自然人需年滿18歲以上。
- 董事:只需一名以上之董事即可成立,董事可為自然人或是法人,且無國籍限制,自然人需年滿18歲以上。
- 資本限制:沒有最低資本額限制,以登記發行股數來計算。標準登記股數為50,000股,如登記股數超過50,000股則政府規費會相對的增加。
二、 BVI政府要求
- 註冊地址:需有當地辦公登記地址(Registered office)。
- 註冊代理人:需在當地有一註冊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
- 註冊代理人之義務:在英屬維京群島之商業公司(BC)之設立,需透過當地擁有註冊代理人資格之信託公司至英屬維京群島政府辦理註冊登記。註冊代理人有義務代理客戶處理與政府間之事務。
稅制規定
一、所得免稅:
根據2004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法(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規定,在當地註冊之商業公司(BC )境外所得免稅。
二、維持成本:
每年只須繳交政府規費予當地政府,及使用註冊地址及註冊代理人之費用,而沒有其他繁雜的費用。
三、進出無管制。
四、BC公司股利發放無須扣繳、當地金融服務業發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