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 實益所有權登記制度變革:UBO資訊供調閱、限制與保障
日期:2026/01/19
一、制度背景與申報義務
為配合國際反洗錢(AML)與反避稅(BEPS)規範,英屬維京群島(BVI)已修正相關公司(BUSINESS COMPANIES)及合夥企業(LIMITED PARTNERSHIPS)法規,正式強化最終受益所有權(UBO)資訊之申報與管理制度。
【BVI BUSINESS COMPANIES AND LILMITED PARTNERSHIPS (BENEFICIAL OWNERSHIP)(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5】
根據2025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法與有限合夥企業法,U B O修訂規則第31C條,UBO名冊資料查閱權限需符合以下三點原則31A(2),以及提供詳細資料文件向註冊處提交查閱申請,註冊處同意後才能取得相關資訊:
- 為調查、防制或偵測疑似涉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措及/或武器擴散融資之相關活動
- 當作為受規範主體,依據反洗錢(AML)、反恐怖融資(CFT)及反擴散融資(CPF)相關法律履行客戶盡職審查義務,且該資訊為履行該等義務所需時。
- 當相關法人與已被判定或正受刑事程序調查涉及洗錢、恐怖融資或擴散融資罪行之人員有關聯時。
二、實施時程:預計自 2026 年4月1日起正式開放實際查閱機制
【可供查閱之資訊】
依本政策規定,經核准得查閱實益所有權人名冊者,申請人得查閱於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二十五(25%)以上所有權權益,或具同等控制程度之個人之實益所有權相關資訊,包括:
- 實益所有權人姓名:實益所有權人之完整法定姓名。
- 出生年月:實益所有權人之出生月份及年份。
- 國籍:實益所有權人所持有之國籍。
實益權益之性質及範圍:說明實益所有權人於該法律實體中所持有之權益內容,包括其持股情形或控制方式。
【申請最終受益人名冊查閱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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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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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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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目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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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承諾 /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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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身份
(代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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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證明(護照或其他政府核發證件及副本)
- 地址及聯絡方式
- 目標法律實體名稱及BO姓名(如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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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查詢BO資訊之目的,須符合第31A(2)條「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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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所獲資訊僅用於上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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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
(非義務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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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名稱、執照號碼或註冊號碼
- 提出請求之個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 目標法律實體名稱及BO姓名(如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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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查詢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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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所獲資訊僅用於所述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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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義務實體(Obliged Entity / BVI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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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務實體名稱及地址
- 提出請求之個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 目標法律實體名稱及BO姓名(如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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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求係為履行《反洗錢規例》等法律規定下的客戶盡職調查(CDD)或其他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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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所獲資訊僅用於履行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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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通申請要件為:
- 輔助證明:可提供任何有助於註冊官評估是否滿足「合法權益」要求的額外資訊或文件。
- 法定費用:必須支付規定費用。
- 簽名要求:申請書須附上申請人(個人)或代表法人/義務實體之個人之實體或電子簽名及簽署保密聲明。
- 額外資訊:若註冊官認為必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進一步資料以判定是否具備合法權益。
- 禁止不實陳述:法規明確禁止在請求中明知或魯莽提供誤導、虛假或欺騙性陳述,違者可能面臨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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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豁免披露實益擁有權(BO)資訊
自2026年1月2日起,可向註冊局付費申請豁免披露實益擁有權(BO)資訊。
其豁免理由31G(6)包括:
- 該披露將導致其本人或任何直系親屬面臨以下或類似其他危害的嚴重風險,如欺詐、綁架、勒索、騷擾、暴力、恐嚇…等等。
- 該資料涉及兒童或無法律行為能力的個人。
- 因特殊理由而拒絕披露
- 該披露會引起或影響 BVI 或其他地方的國家安全問題。
- 公司註冊處認為批准該資料查閱申請不符合公共利益。
四、註冊局權力
無論是申請查閱最終受益人名冊,或申請豁免披露實益擁有權(BO)資訊,最終裁定權均屬於註冊局。
- 查閱最終受益人名冊:註冊局如認為必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進一步資料,以判定其是否具備合法權益。法規明確禁止在請求中明知或任意提供誤導、虛假或欺騙性陳述,違者可能面臨罰款。
- 豁免披露BO資訊:註冊局可決定豁免之有效期限,並可施加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條件。
相關法規請參閱:https://www.bvifsc.vg/sites/default/files/revised_bo_guidelines_final_version_for_publication_02.01.26_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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