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專欄】開曼(CAYMAN)通過《國際稅務合作 (經濟實質) 法》並公布施行細則
日期:2020/01/02
開曼公司實施經濟實質法與施行細則的時程
2018年12月27日,開曼群島通過《2018年國際稅務合作 (經濟實質) 法 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Law, 2018》 和《2018年國際稅務合作 (經濟實質) 條例 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Regulations, 2018》。2019年2月22日公佈《Guidance on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簡稱經濟實質施行細則。
每年需向管理局經濟實質測試報告其相關活動
要求所有設立在開曼之公司(Exempted Company)及有限合夥 (Limited Liability ) 及有限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每年向開曼群島稅務資訊管理局報告其相關活動資訊,第一份此類年度經濟實質測試報告應在上個會計年度之最後一天之後12個月內提交。
四種開曼公司經濟實質除外主體之資格
- 開曼國內公司(Domestic Company)
- 基金公司(Investment Funds)
- 取得其他境外稅務居民身分之公司(Tax resident outside the Islands)
- 開曼公司於境外成立分公司並在境外執行相關業務和境外主管機關視為稅務居民者除外
開曼公司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之重點整理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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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及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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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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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國際稅務合作 (經濟實質) 法 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Law, 2018》
2019年2月22日公佈《Guidance on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簡稱經濟實質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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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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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新設公司直接遵循經濟實質相關法規;現存公司則自2019年7月1日起遵循經濟實質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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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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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主體須符合經濟實質測試 (The Economic Substance Test)
- 公司實質經濟活動在開曼群島產生核心所得 (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
- 在開曼群島以適當方式主導及管理其相關業務
- 根據其在開曼群島所經營相關業務實質及規模適當且合理
- 在開曼群島產生足夠金額的營業費用
- 在開曼群島擁有足夠的實體據點
- 在開曼群島聘僱具備適當資格的一定數量全職員工或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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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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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從事以下9類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ies),需申報並說明是否滿足實質經濟活動的要求
- 銀行業務(banking business)
- 經銷與服務中心業務(distribution and service center business)
- 融資與租賃業務( finance and leasing business)
- 基金管理業務(fund management business)
- 營運總部(headquarters business)
- 投控業務(holding business)
- 保險業務(insurance business)
- 智慧財產業務(intellectual property business)
- 航運業務(shipping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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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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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曼國內公司(Domestic Company)
基金公司(Investment Funds)
取得其他境外稅務居民身分之公司(Tax resident outside the Islands)
開曼公司於境外成立分公司並在境外執行相關業務和境外主管機關視為稅務居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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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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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單純只從事控股業務的公司 (pure equity holding company),依目前法令,要滿足有實質經濟活動之要求相對是較為寬鬆的 (reduced economic substance test):
- 已遵守當地公司法之相關申報要求
- 在當地有適當之員工及處所得以管理所持有之股權,準備實質受益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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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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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主體若未於期限內符合經濟實質測試
- 處罰開曼幣10,000 (約US$12,000)
- 若往後會計年度仍未符合,則處罰開曼幣100,000 (約US$120,000)
- 若連續二年未能符合,主管機關可採撤銷公司登記
- 任何人故意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將罰款開曼幣10,000(約US$12,000)或監禁5年或兩者兼施。
- 申報人或公司負責人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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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年度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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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開始,規範主體需每年提交年度聲明給主管機關以下事項:
- 是否既須從事原登記之實質經濟活動?
- 若是,收入來源是否來自境外並提供適當證據證明
- 會計年度之終期 (6/30 or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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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符合經濟實質測試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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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主體必須於上個會計年度之最後一天之後或2019年1月1日起12個月內提交符合經濟實質測試申報書給主管機關,內容包含:
- 營業活動
- 營業收入、費用
- 營業地點
- 員工人數
- 在境內產生核心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
- 是否符合經濟實質測試
- 是否為高風險IP公司 (Intellectual property business)
- 是否為國別報告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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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實質測試對開曼公司會有什麼影響?
公司受到影響的程度將取決於公司型態、公司所從事的業務類型及其運營方式。然而,第一步將是確定公司是否屬於 "相關實體" 的分類範圍, 如果屬於, 則確定該公司是否正在進行或是否打算開展 "相關活動"。現階段雖然開曼政府公布了經濟實質法規,申報內容定義還待釐清與確認中,建議客戶有任何疑問請直接跟公司顧問討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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